行政處罰決定書
定農水罰決〔2025〕11號
當事人姓名:仝金忠,身份證號:13243xxxxxx217818,住址:定州市xx鎮(zhèn)xxx村。
根據鄉(xiāng)派出所案件移交,本機關于 2025 年 5 月 3日對你(單位)仝金忠、未經許可從事河道采砂活動 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。現已查明,你(單位) 2025年5月2日晚10時許,在xx村唐河河道內非法采砂。5月3日我局派出執(zhí)法人員赴現場調查,當事人指認長3米,寬1.4米,深0.5米不規(guī)則長方體砂坑為2025年5月1日非法采砂2方的事發(fā)現場。經口供2024年賣砂子14方,違法所得700.00元(柒佰元整),家中還剩2方砂子。
本機關認為你(單位)的上述行為違反了《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》第三十四條:“未經許可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”的規(guī)定。有關事實有1、現場檢查(勘驗)筆錄一份,證明現場相關情況;2、xxx莊鄉(xiāng)派出所對當事人詢問筆錄一份,證明當事人違法采砂的事實;3、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,證明當事人的身份;4、當事人指認違法采砂現場照片一張,證明當事人違法采砂現場位于唐河河道;5、當事人詢問筆錄一份,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;6、在當事人家中對違法采砂進行量方,證明當事人違法采砂的數量4方;7、現場照片一張,證明當事人修復采砂現場情況證據證明。2025年5月16日你(單位)自愿提出如下申請:已確認無異議,放棄陳述、申辯(聽證)權利,申請立即作出行政處罰。根據《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》第六十一條規(guī)定:“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(guī)定,未經許可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采取修復補救措施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開采砂石價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。”和《定州市水利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執(zhí)行標準》序列28第一款第三項:“立即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采取修復補救措施的,沒收違法所得,處違法開采砂石價值的2倍的罰款。你在執(zhí)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,積極配合調查,如實陳述違法情況,情節(jié)較輕,態(tài)度良好,積極改正錯誤,恢復河道原狀,并寫保證書保證不再在河道內非法采砂。參照《定州市沙河修復工程棄砂拍賣成交確認書》確定棄砂拍賣單價42.10元/噸(每立方米的棄砂土重量為1.5噸)。即(2025年5月1日非法采砂2方,2024年賣砂子14方,家中還剩砂子2方)*1.5*42.10*2=2273.40元。
現對你(單位)作出如下行政處罰:
1、沒收違法所得700.00元(柒佰元整);
2、處2273.40元(貳仟貳佰柒拾叁元肆角)罰款。
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,將罰款繳至定州市政務服務中心。逾期不繳納罰款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(guī)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%加處罰款。
你(單位)如不服本處罰決定,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,也不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,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罰沒許可證編號:05040088
定州市農業(yè)農村局(印章)
2025年5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