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行政處罰決定書
定農水罰決〔2025〕6號
當事人:高XX,女,身份證號13060XXXXXXXXXXX ,XXX市XXX街XX號。
根據 舉報 ,本機關于 2025 年3 月 1 日對你非法采砂 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?,F已查明,XXX利用鉤機、貨車在沙河河道內進行非法開采砂石,共拉了4車砂石,每車4.33*2.45*0.98=10.39方,1方約1.5噸,共計4*10.39*1.5=62.34噸。
XXX違反《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》第三十四條,“未經許可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之規(guī)定。” 相關事實有以下證據:
1、現場檢查筆錄、詢問筆錄,證明違法事實及非法采砂數量;
2、身份證復印件,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;
3、現場照片、監(jiān)控照片、車輛體積測量照片相互印證違法事實及非法采砂數量;
4、棄砂拍賣成交確認書,證明棄砂單價;
根據《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》第六十一條,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(guī)定,“未經許可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采取修復補救措施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開采砂石價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。”XXX非法采砂,有違法事實,無違法所得,態(tài)度良好,積極改正錯誤,并寫保證書保證不再非法采砂,且在整改期限內進行了修復,恢復了原貌。參照《XX市水利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執(zhí)行標準》序號28:“未經許可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,裁量幅度:一般,立即停止違法行為、限期采取修復補救措施的,沒收違法所得,處違法開采砂石價值的2倍的罰款。”XXX共拉了4車砂石,每車4.33*2.45*0.98=10.39方,1方約1.5噸,共計4*10.39*1.5=62.34噸。經詢問河道管理科棄砂拍賣單價42.1元/噸 ,即2*62.34*42.1=5249.02元。決定對你作出如下水行政處罰:
1.對XXX處罰款5249.02元(伍仟貳佰肆拾玖元零貳分)。
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,將罰款繳至定州市政務服務中心。逾期不繳納罰款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(guī)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%加處罰款。
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,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,也不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水行政處罰決定的,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罰沒許可證編號:05040088
定州市農業(yè)農村局
2025年3月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