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州市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局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 | |||
序號 | 事項名稱 | 實施依據 | 適用條件 |
1 | 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標準的施工設備、建筑材料,建筑構配件和安全防護用具等予以查封、扣押 | 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(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《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》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《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>的決定》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《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>的決定》第三次修正)第六十五條: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(zhí)法工作,對生產經營單位執(zhí)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,法規(guī)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(yè)標準的情況進行監(jiān)督檢查。行使以下職權:....(四)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(yè)標準的設施、設備、器材以及違法生產、儲存、使用、經營、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,對違法生產儲存,使用、經營信險物品的作業(yè)場所予以查封,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。" 2.《河北省建筑條例》(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《關于修改(河北省郵政條例)等8部法規(guī)的決定》修正 根據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《關于修改部分法規(guī)的決定》第二次修正)第五十二條: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建筑活動展行監(jiān)督檢查職責時,有權采取下列描施……(五)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(yè)標準的施工設備、建筑材料、建筑構配件和安全防護用具等,予以查封、扣押,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。” |
1.違法行為情節(jié)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; 2.采用非強制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; 3.當事人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、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; 4.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 |